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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後重建工作小組系列報告(四)

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

議題四:重建貸款

一、減輕舊貸款利息負擔 舊貸款適用新貸款優惠條件(移新惠舊)

依據全盟四月份所舉辦的民調結果來看,已計畫重建的受災戶(領有 震災健保卡)有高達60.8%表示「無法申請貸款或經濟困難」,相對 於三月份的民調高出11.0%,而非災民部份也有51.0%,比三月份的民 調多出8.2%;顯然,貸款與經濟問題仍是受災戶最大的痛。

對於受災戶貸款不順的問題,中央銀行、財政部、營建署與金融機構 可說是傷透腦筋,亟思突破之道,但面對政府所提出來的種種優惠措 施,手上仍有舊貸款的受災戶不斷的提出質問,新貸款遙遙無期,舊 貸款天天要付利息,為什麼不讓受災戶把政府所提供的新貸款額度, 挪抵套用到舊貸款上呢?

其實,受災戶的心聲,在一月中旬討論「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的時候,就已經被充份考慮過了,且在政黨協商的時候,也原則同意 受災戶可以把「震災重建專案貸款」所提供的350萬元優惠貸款先適 用到原有的購屋貸款上。例如:若受災戶全倒的房屋還有240萬元的 購屋貸款尚未清償,則可把未來申貸「震災重建專案貸款」的額度優 先適用到原有的購屋貸款240萬元上,也就是說其中的150萬元部分為 免息,另外的90萬元的利率則為3%;而剩下的110萬元優惠額度,還 可以保留到重購房屋或重建貸款上!

可是政黨協商的結果,行諸文字後卻變成該條例第五十四條的「災區 居民因震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之原購屋貸款,得先依 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之優惠貸款額度範圍內,予以利息補貼。如 有餘額仍得適用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行政部門卻將該條文解 讀成:受災戶可以選擇將優惠貸款優先用於原有購屋貸款的利息補貼 上,如有餘額,仍可適用緊急命令第二點相關規定。例如:若受災戶 全倒的房屋還有240萬元的購屋貸款尚未清償,則可申請利息補貼, 其中的150萬元部分由中央銀行補貼利息5.35%,超過150萬元的部分 則由中央銀行補貼2.35%。

行政部門解讀後所推出的利息補貼辦法,讓受災戶從原先不用繳利息 (150萬部份)變成仍得繳交2.65%(若原先借貸利率為8%),而超過 150萬元部份則從3%變成5.65%(若原先借貸利率為8%)。

顯然,行政部門的解讀與當初的共識有落差,對於受災戶而言,利息 的負擔是有減輕,但權益卻有相對的損失,其關鍵在於申請利息補貼 的舊貸款額度仍算在中央銀行所提供的350萬元優惠貸款額度裡頭, 卻無法享用優惠貸款的免息與低利優惠。

因此,建議把千億元的額度往前適用到舊貸款上,先解決受災戶的舊 貸款利息負擔,讓受災戶把重建貸款的優惠條件套用到舊貸款上;此 舉只是讓受災戶自由選擇適用重建貸款的起跑點而已,不但不會違背 公平原則,卻可以讓受災戶在舊貸款利息負擔最輕的情況下,有信心 的出發。

不否認的,此舉對於已經忙上兩個月的金融行庫是會添上許多麻煩, 再者,對於銀行而言,將發生利息收益減少(利息收入減少 2.65%),股東權益受損,導致銀行的反彈(要銀行去作一件對自己 不利的事),但只要政府有心,依暫行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利息 補貼」,把銀行收入減少的部份予以補貼即可,不須動到修法的層 級。

二、暫行條例概括承受空有政策 七折八扣條款可再評估採納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災區居民得經原貸款金 融機構之同意,以期因震災重建毀損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其土地, 清償原貸款債務。金融機構承受該房屋及土地者,得在緊急命令第二 點相關規定之緊急融資利息補貼範圍內予以補助之」,中央銀行也補 充解釋,金融機構可僅承受房屋部分,至於土地仍保留受災戶重建。 惟目前許多金融機構對於是否概括承受態度不明確,致集合式住宅受 災戶頗有怨言,對更新重建採取觀望態度。

中央銀行提供的家園重建優惠貸款,最高每戶可貨款350萬元,其中 150萬元為免息貸款,200萬元為年利率3%的低利貸款,此一優惠貸款 如以一般房貸利率年息8%,換算為現在價值的利息補貼約為175萬 元,目前集合式住宅造價在每坪四萬至四萬五千元計算,每戶40坪的 造價約為160至180萬元,央行所提供的優惠貸款的利息補貼已經足 夠。因之,概括承受的政策,實有再檢討的必要,以避免空有政策宣 示,債權銀行無力配合,徒然造成受災戶與金融機構之衝突,延宕集 合式住宅重建更新進度。

是不是把利息補貼的錢,拿來幫受災戶蓋房子?雖然政府得一下子拿 出很多錢,但從可立即恢復重建區生機的觀點來看,其效益也不小?

民主進步黨在震災之後所提出的「七折八扣」條款,在事隔七個月 後,面對集合住宅重建困難度節節高升的窘境,似乎有再評估,甚至 考慮採用的空間!

三、加速推動 信用保證機制

為了協助「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的弱勢災民」取得央行『九二一地震 災民重建家園緊急融資專案貸款』與「社區或集合住宅受災戶」依法 設立的更新會取得都市更新貸,來加速重建家園,行政院已於八十九 年三月十五日核定「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更新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 要點」,並由『財團法人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提撥三十億的專款 委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然而,該項 要點推出後仍面臨下列問題有待突破:

1. 由於集合住宅受災戶所組的都市更新會未能有明確的機制可以對 不願或不能參與重建的住戶提供現金補償,以及處理相關資產,加上 都市更新會依法必須都市更新計畫完成六個月內解散,因此,若要由 都市更新會取得貸款辦理重建,應趕快建立機制,否則,建議依現行 法令由縣市政府都市更新基金直接參與重建。(「九二一震災家園重 建更新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已確定都市更新會可以取得貸 款,但可能遭遇依法無據的質疑)

2. 由都市更新會或縣市政府都市更基金對不願參與重建者予以補 償,易連帶影響原本同意重建者的意願,因此,應建立相對應的防範 機制,以免產生惡性循環。

3. 「九二一震災家園重建更新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規定, 該項基金在結束業務後,將資產與負債全歸國庫所有,有將民間捐款 轉歸國有之嫌,似乎不甚合理;因此,建議比照「中小企業信保基 金」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來支應所需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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