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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後重建工作小組系列報告(二)(三)

全國民間災後重建聯盟

議題二:重建財源

一、補助受災戶重建財源應統一控管與規劃

補助受災戶住宅重建財源,包括各級政預算、央行提供的家園重建 優惠貸款、政府及民間機構收受的各界捐款,目前沒有任何單位統 一控管,導致住宅重建財源運用效率不佳;如果不能儘速加以控管, 住宅重建工作初期,或許因財源充裕,問題不會立即浮現,而稍後 階段將呈現重建財源難以為繼的窘境。

因此,應迅速擬訂具體的住宅重建財務計畫,並指定專責單位統籌 控管既有重建財源及開發不足財源,以避免重建資源被誤用或濫用。

二、編訂四年期財務規劃

九二一震災之後,政府在列出各項重建計畫的同時,最為人詬病的 是缺乏一套列有經費、優先順序與時程的財務規劃,使得該項包羅 萬象的重建計畫,幾乎成為空中閣樓。

因此,政府在擬定災後重建計畫時,應配合四年完成重建的承諾, 負責任的編列四年期的財務規劃。

三、落實「暫行條例」規定 儘速成立社區重建更新基金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政府為「補助災區 社區開發、更新規劃設計費」、「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新地 區內土地徵收及地上物拆遷補償」、「撥貸辦理災區社區開發、更 新地區開發興建」、「投資社區開發、更新有關重要事業或計畫」 ……等,應成立「社區重建更新基金」,但該項基金的設置與運作 迄今未見蹤影;因此,建議行政院應落實法令規定,儘速成立基金, 執行各項工作的補助規定。

四、補助重建推動委員會運作經費 加速推動重建腳步

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七十條規定,政府應成立「社區 重建更新基金」,補助重建推動委員會運作所需經費,由下而上的 重建推動委員會若能運作得當,將會對災後重建有相當程度的助益, 因此,建議政府應迅速落實是項規定,補助社區、集合住宅等重建 推動委員會,讓重建推動委員會成為社區重建的單一窗口,加速社 區重建工作的推動。

議題三:重建規劃機制

重建規劃的目標在於針對不同尺度的生活區域,擬定出總體性的重 建方針、行動方案和執行內容,並估算出所需經費。因此,擬定出 具體可行並具遠見的計畫乃是規劃的根本任務;再者,由於民眾對 家鄉重建願景的認同感與信心是未來重建得否成功的關鍵,因此, 「規劃」本身的是否能提供民眾參與的空間,將又是規畫能否為社 區居民接受的關鍵。

一、修改工作綱領 准許綱要計畫與社區重建計畫併行辦理

依據「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的指導,受災鄉(鎮、市)公所應 先擬訂各該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並依重建綱要計畫擬定各 社區重建計畫後,才能開始進行都市更新事業。由於許多鄉(鎮、 市)的重建綱要計畫遲遲未能完成擬定程序,導致縣(市)政府不 受理社區重建計畫及都市更新事業相關計畫的申請案件,集合式住 宅的更新重建進度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

因此,建議修改「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協調地方政府准許社 區重建計畫及集合式住宅更新重建相關計畫,可與重建綱要計畫併 行辦理,然而,社區重建計畫及集合式住宅重建更新相關計畫,仍 應依各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草案的指導擬訂,並不得牴觸最 後定案的鄉(鎮、市)重建綱要計畫。

二、避免資源排擠 防止綱要計畫淪為發展計畫的替身

各鄉鎮所提的綱要計畫普遍呈現「發展」取向,對於「重建」過程 迫切、必須解決的問題反而多所忽略,甚至延誤,導致居民家屋重 建難以進行。再者,由於綱要計畫決定資源分配,導致各鄉鎮為爭 取資源大餅而爭相提出不切實際的發展計畫,在缺乏整合機制的情 況下,將阻礙區域整體發展,甚至產生排擠效應。

三、規劃內容應納入社會照顧、產業、教育等軟體計畫

目前受委託執行規劃的單位絕大多數是實質空間的專業者,對於社 區的總體需求或鄉鎮的經營缺乏完整的了解,因此,所提多侷限於 實質空間的建設,對於攸關民眾生活所需的社會照顧、產業發展與 教育等明顯忽略,此一部份有待補強。

四、處理重建議題 需要即時決策或處理原則

面對災區重建議題,如集合住宅受災戶的重建、土石流地區的遷 村、國有地續租或出售、共有地的產權糾紛等,由於其所牽涉到法 令與政策亟為複雜,需要中央或縣府層級的即時決策,或有效釐清 訂出處理原則,才可加速規劃進度。

五、避免規劃淪為黑箱作業 廣增民眾參與管道

長期以來,台灣各項規劃工作的民眾參與度與經驗均明顯不足,此 次重建規劃絕大多數仍侷限於專業者與行政單位的內部作業,未能 廣納民意,甚至遭到民眾的質疑。因此,為避免規劃工作淪為黑箱 作業,應要求社區第一線從事規劃與服務的專業者,廣闢社區民眾 的參與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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