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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震災答客問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要如何辦理各種救助或補償的申請程序?

■ 申請身份證:

請至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但一人只發一次證明)
台中縣洽詢電話:04-5260136∼2710至2715

■ 房屋鑑定

台北市: 02-27258392 台北縣: 02-29686759
南投縣: 049-240436 彰化縣: 04-7271788
台中市: 04-2256601 台中縣: 04-5263394;04-5261544

民間團體專線:

單 位
聯 絡 電 話
備 註
土木技師公會
救災專線
台北市 02-27455168
北 區 02-29542266
中 區 04-2802775
南 區 06-2358212
結構技師公會
救災專線
南投縣 許科長
049-259384
0932594887
由中央營建署負責整體技師調度。
建築師公會
救災專線
全聯會:郭秘書
02-23775108
  • 台北建築師公會提供免費專線供諮詢。
  • 臺灣地區由全聯會統籌。
  • 南投縣,技師集中於南投縣立體育館,由縣政府統一指揮。
  • 臺中縣市由縣政府統一指揮。救災中心地址:豐原市陽明街36號。
  • 雲林縣市當地公會已請求支援,但情況尚未明確。
台北市:李滄瀾理事
080001596
臺中縣市 張主任
04-5263100∼2501
04-5263394
南投縣 許科長、黃主任
049-259384
雲林縣 周主任或黃秘書
05-5345672

■法律諮詢專線:

台中縣政府處理專線 04-5261544 陳惠玲老師 04-3764898
黃秀禎律師 02-23319790 朱逸群律師 04-3210858
顏福楨律師 04-3210858 吳光陸律師 04-3730158
中信聯合法律事務所 04-2020919 王寶蒞律師 02-23883670

■ 受災戶證明

須由村里幹事查報送鄉鎮公所造冊辦理,請就近該地公所辦理

■ 兒童、寄養、收養問題

請洽24小時專線080422110

■ 有哪些相關表格須填寫(由於目前各地方政府之表格尚未統一,因此若有進一步訊息將隨時提供上網):

  1. 台中縣因應921大地震災民安置措施意願調查表(參見附表。本表僅適用台中縣居民,若填本表則免填以下表格)
  2. 臨時住戶申請表(本表與第三項表格擇一填寫)
  3. 受災戶房屋租金申請表
  4. 921震災稅捐減免服務相關表格

附表一

台中縣因應「九二一大地震」災民安置措施意願調查表
一、姓名:
二、身份證字號(不知者可不填寫):
三、家庭人口數(含本人):
四、聯絡電話或收容所電話:
五、行動電話:六、賑災地址:
七、目前居住所或收容所地址:
八、希望提供協助(請於願意處打3):
□發放租金每人每月千元。□提供臨時住宅(貨櫃屋、鐵皮屋或組合屋)。
九、是否填過其他單位調查表:□否□是 單位名稱:﹍﹍﹍﹍﹍﹍﹍﹍

台中縣政府國宅課

 

附表二

受災戶臨時住宅申請表 受 災 戶 臨 時 住 宅 申 請 表

編號:    
縣市:    
鄉鎮:    
村里:    

申請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受災戶原居住戶籍地址    縣    鄉   鎮市    村    路街   巷   弄   號
鑑定結果 ( )危險 【紅色標誌】 ( )需注意 【黃色標誌】 ( )安全 【綠色標誌】
申請人口數 (包括本人) 合計______人
編號
稱 謂
姓 名
姓別
編號
稱謂
姓 名
姓別
1
 
 
 
6
 
 
 
2
 
 
 
7
 
 
 
3
 
 
 
8
 
 
 
4
 
 
 
9
 
 
 
5
 
 
 
10
 
 
 
申請人簽名
 
認證人簽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備註:

  1. 申請臨時住宅者,不得申請受災戶發放租金。
  2. 鑑定結果為全倒、半倒及不堪居住者,得申請臨時住宅。
  3. 鑑定結果為安全者,不得申請臨時住宅及發放租金。

附表三

受災戶房屋租金申請表 受 災 戶 房 屋 租 金 申 請 表

編號:    
縣市:    
鄉鎮:    
村里:    

申請人姓名
 
身份證號碼
 
受災戶原居住戶籍地址    縣    鄉   鎮市    村    路街   巷   弄   號
鑑定結果 ()全倒 ( )半倒 ( )不堪居住 其他情形:
申請人口數 (包括本人) 合計______人
編號
稱 謂
姓 名
姓別
編號
稱謂
姓 名
姓別
1
 
 
 
6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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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
 
 
 
申請人簽名
 
認證人簽名(村里長或村里幹事)
 

備註:

  1. 申請受災戶發放租金者,不得申請臨時住宅。
  2. 鑑定結果為全倒、半倒及不堪居住者,得申請臨時住宅及發放租金。
  3. 鑑定結果為安全者,不得申請臨時住宅及發放租金。
震災法律諮詢初步

※ 本會所提供之法律相關解答為目前為止行政院所公告之各項賑災措施,以及一般法律程序,如果有新標準公布將儘速更新補充。

房 屋 篇

一、如果我的家園全毀、房屋全垮,有何種補償可以申請?

  1. 救助及慰問金:房屋全倒每戶可以先領取二十萬元慰問金。(請災戶向村里幹事查報送鄉鎮公所申請受災戶證明、填寫收據,向各縣政府社會科辦理。台中縣災民可直接向村里幹事辦理
  2. 租屋津貼:災民可以選擇領取每人每月三千元之租屋津貼(一年為限),或者居住於政府所提供之臨時住屋,每戶約八坪。(實際執行情形目前只限於自用住戶,若為租賃住宅倒塌,房東及房客並無此項補助)

二、如果我的房屋全倒,並且還有房屋貸款尚未清償,有何種方式幫助我度過難關?

  1. 免息貸款:向政府貸款一百五十萬以下完全免息,一百五十萬至三百萬主固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三,期限二十年。
  2. 原先已經擔保的貸款:本金延遲五年給付(例如原現貸款期限為二十年,則將期限延長為二十五年清償);利率減四碼,利息延後六個月給付。
  3. 概括承受房貸?

三、如果我的房屋並未完全傾倒,但是已經有重大損害,無法居住,是否可申請補償?

半倒者政府發放每戶十萬元慰問金。(但由於房屋半倒或全倒之認定標準尚未釐清,所以請先申請鑑定,但統一認定標準後才能領取慰問金)) 申請程序請災戶向村里幹事查報送鄉鎮公所申請受災戶證明、填寫收據,向各縣政府社會科辦理。

四、如果我想再次購屋以覓得安身之所,有什麼優惠可以申請?

目前政府已在七個受災縣市中選擇十四處國民住宅,共4446戶,將以公告出售價的百分之七十售給受災戶。

五、如果我的房屋有裂縫或損壞的情況出現,要如何得知是否安全,或是否符合補償條件?

您可以聯繫建築師工會、土木技師公會、結構技師工會及大地技師公會等單位協助勘驗鑑定。

六、如果我原先就是以勞工住宅貸款購買的房屋,有什麼其他權益可以申請?

  1. 原有房貸未清償的部分將延緩五年清償。
  2. 如果是重新購買則每戶可貸款220萬,年息5.075釐。(限2500戶)
  3. 如果房屋損壞需要修繕,可以向勞委會申請專案的修繕貸款,每戶可貸款五十萬,年息5.075釐。(限5000戶)

七、如果我是購買預售屋,還尚未交屋,但房屋已經出現裂縫甚至傾倒,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

  1. 預售屋購買戶可以先暫停繳款,待房屋鑑定完成,確定責任歸屬。自行可以做的保全程序有:
  2. 拍照或攝影存證裂縫或傾倒等損壞情形
  3. 要求建設公司於一定期限內要求修補補房屋損壞,修補後尚須通過安全鑑定。
  4. 如果建商不理會或拒絕,或無能力修補,或不願配合鑑定,則可發出存證信函向建設公司表示解約,要求退屋還款,並可附加支付各期房地款時起算利息,依年息百分之五之法定利息計算。
  5. 如果傾倒之房屋顯然已經不可能交付,則發函給建設公司要求解約,退屋還款。

八、如果我的房屋損壞,而且可能是因為建商偷工減料所造成的,我有什麼權益可以主張?

  1. 仍須先由鑑定確定(相關鑑定機構請參921震災答客問,房屋鑑定部分)是否是由建商偷工減料造成的責任,如果鑑定結果認為是因為建商過失造成房屋損毀,則可以向建商求償。
  2. 如果交屋是在六個月之內,可向建商要求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可以解約或減少價金,如果有其他損害(如被壓傷或物品毀損)還可要求賠償。
  3. 如果已經超過六個月,須視買賣契約有無保固條款,依保固條款要求建商修補,若建商拒絕修補,或無法修補,或損害程度很嚴重,可要求解約並要求損害賠償。

九、如果建商已經倒閉或者企圖脫產,有何自救方法?

  1. 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主張建商個人涉嫌詐欺、過失致死等罪。以建商的財產屬於因犯罪所得的財產而予以扣押。
  2. 房屋毀損如果起因於建商,而建商已經倒閉或企圖脫產,住戶可以向法院申請民事的假處分或假扣押,查封建商負責人個人或建設公司的財產。

十、如果我是自建自住戶倒塌,想要在原地重建,請問有何補助?

受災戶原為自建自住戶而房屋倒塌,除可請領慰助金外,倘要重建或另購房屋,可申請優惠貸款。每戶由政府最高貸款三百五十萬元,其中一百五十萬元以下部份免息;超過一百五十萬元至三百五十萬部分,固定年利率為百分之三;起過三百五十萬元者,照一般優惠規定辦理。 如果要修繕房屋,則可申請修繕貸款,每戶最高一百五十萬元,固定年利率為百分之三。 以上貸款期限最長二十年,頭三年可免償還本息。

(若並非土地所有權人要自行原地重建,因牽涉其他法律問題,請進一步就特殊情形諮詢專業人員)

親 屬 篇

十一、 如果家人有人不幸罹難或受傷,可以申請何種補償?

如果家人罹難喪生,每人發放救助及慰問金一百萬元(包括中央及地方總額,申請方式請備死亡證明及戶口名簿向縣政府社會科辦理) 如果受重傷則發放慰問金二十萬元(須由醫療系統通報,由各地衛生局辦理)

十二、 如果一家人全數不幸罹難,僅有遠親,請問可否領取補償金?

罹難者的慰撫金應依民法第1138條繼承的順序請領。請領的順序是: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前順序的親屬請領後,後順序的親屬即不得請領。不合此規定的遠親並不得請領慰撫金。

十三、 如果罹難家人中留下未成年人,請問誰有資格收養?收養人是否成為各項救助慰問金的權益人?

(一)民法有關收養資格規定在第1073條及1073條之一、1074條。亦即:

  1. 收養者要比被收養者年長二十歲。
  2. 被收養者不得為收養者的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亦不得是旁系血親,及旁系姻親之輩分不相當者。但旁系血親在八親等之外,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之外者,不在此限。
  3.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時,應與其配偶共同收養。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

(二)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為未成年人代領並保管其救助慰金,但並不是慰問金的權益人。

十四、 如果罹難家庭僅留下小孩,但父母生前有大筆債務尚未清償,請問是否必須由小孩負擔債務?

  1. 父母死後,子女原則上承受父母的權利及義務,亦即包含父母留下的財務及債務。
  2. 無力償還債務的子女可以從父母死後兩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此時子女即不必承受父母生前的債務,但也不得繼承父母的財產。
  3. 法律上另可聲請限定繼承,這是在父母死後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聲請。此時子女只在遺產的範圍內清償務。如果債務比遺產多,所餘的債務子女不必償還。如果遺產比債務多,所餘的財產仍歸子女所有。
其他問題
勞保局對農保被保險人家屬核發45個月投保薪資得死亡給付及十五萬喪葬津貼,與原先一百萬的救助及慰問金可否重複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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