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二》取得設立許可文書
向區公所索取表格填寫申請書以取得主管機關同意籌組文書。須準備申請書、章程草案、發起人名冊、財產目錄等一式四份。發起人名冊之填寫,發起人為個人者,填個人名冊,為團體發起者,填團體名冊。發起人(以團體為發起人者,其代表)須年滿二十歲,且應設籍於組織區域內,發起團體並應有三十人以上,且須附具合法立案證明。
《步驟三》籌備會議
召開「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並可接著開始公告徵求會員,再依需要可召開三次以上籌備會議。原則上,籌備會議至少須召開兩次,分別須完成以下工作(其餘討論案,可依社區需要加入)。
1.
發起人暨第一次籌備會議
˙審查章程草案,由籌備會議審查過後提成立大會通過
˙決定會員入會申請手續、申請書格式,並於會後公開徵求會員
˙籌備期間所需經費之收繳及籌墊案
2. 第二次籌備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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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定會員資格,確立成立大會應出席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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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地點,並擬成立大會手冊內容及討論案。大會手冊應包括,大會議程、籌備工作及籌備期間經費收支報告、章程草案、年度工作計劃、年度經費預算表、會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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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訂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經費收支預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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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理監事選舉格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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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備會之用意,是要將有意願參與的發起人共同組織起來,因此可於籌備會期間推選籌備委員及主任委員,負責召集會議、對外行文、草擬章程等。
各次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並函報主管機關。
發起籌備會議期間,應於七日前通知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步驟四》召開成立大會--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
通知所有欲加入之會員召開成立大會,並完成下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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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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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年度工作計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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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年度經費收支預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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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第一屆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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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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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記錄填寫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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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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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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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人員、缺席人員、請假人員、列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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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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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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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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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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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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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次會議記錄應於會後三十日內分發應出席人員,函報主管機關。而大會應於十五日前通知會員,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步驟五》理監事會議
大會當天或後十五日內,召開第一屆第一次理監事會議。
依據法令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第七條
社區發展協會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另為推動社區發展工作需要,得聘請顧問,並得設各種內部作業組織。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社區發展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左列會員(會員代表)組成:
一. 個人會員:由社區居民自動申請加入。
二. 團體會員:由社區內各機關、機構、學校及團體申請加入。
第九條
團體會員依章程推派會員代表一至五人。
社區外贊助本社區發展協會之其他團體或個人,得申請加入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第十條
社區發展協會置總幹事一人,並得聘請社會工作員及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推動社區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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