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一》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1.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基本規定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稱之為「住家最高意思機構」,訂定住戶規約與成立管理委員會事宜,都必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推舉召集人一人來召開會議,會議通知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五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而關乎公寓大廈多數人之權益的重大事項的決定,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才算生效。
另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製作會議記錄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所有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2.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重要職責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兩項重要的職責:(1)訂定住戶規約;(2)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
由於公寓大廈有關規約之訂定及變更,重大修繕或改良,因老舊或天然災害而重建,設定專用使用權以及住戶之強制遷離或區分所有權強制出讓,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方法等,均須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後生效,故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可稱之為「住家最高意思機構」。
關於訂定「住戶規約」,應將籌備階段所擬訂之「住戶規約」草案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出並進行討論,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草案決議及生效有其出席及同意人數之規定:即「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始得行之。」
而除了訂定「住戶規約」之外,選舉管理委員會委員也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完成的重要工作。其選舉之出席及同意人數規定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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