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二》成立管理委員會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除住戶規約另有規定外,凡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份之使用者,都可參加成為管理委員會之成員。管理委員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依第三十四條之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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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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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反應遵守事項規定時之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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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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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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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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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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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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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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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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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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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規約所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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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三》召開第一次管理委員會
可由得票數最高的當選委員立即或定期召開第一次管理委員會,互選主任委員,再由主任委員或依據住戶規約的規定選任副主任委員及財務委員,並建議依運作的可能需要,將其餘委員分組,以協助主任委員。
《步驟四》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管理委員會報備
申請時應準備文件如下:
1.
申請書
2. 訂定規約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3. 訂定規約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記錄
4. 住戶規約
5. 公寓大廈或社區區分所有權的基本資料
這幾份應備文件,在主關機關都可提供已設計好的格式或表格供參考,建議先前往洽詢,可達事半功倍之效。
其他團體,如「文史工作室」、「基金會」等的人民團體申請程序,和「社區發展協會」的方式也是大同小異
附件
如果,你想要申請成立社區發展協會的地方,已有社區發展協會存在了,該怎麼辦呢?
-以台北市永康社區的經驗為例
社區發展協會的區域範圍由各區公所劃定,所劃定的區域範圍內只能成立一個社區發展協會。過去,如果有不同的人要在同個區域成立另一個團體,政府部門採行的方式似乎都是「先來先贏」,對第二組申請者祇好說對不起。
如果,先成立發展協會的人不想用心經營社區,或者有其他的因素,導致運作停滯或困難,常讓有心的、想做事的人氣結。
台灣社會條件的改變,以及市民主義、社區主義的抬頭,好不容易才讓過去僵化的社區行政體制有些動搖。以下,且以台北市「永康社區」為例,說明如何突破同一區域祇能成立一個社區發展協會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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